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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hsyfzj/2019-0000126 发布机构 高新区民政工作办公室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19-08-09
成文日期 2019-08-0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单位就业登记备案
单位就业登记备案

项目

项目内容

办事名称

单位就业登记备案

适用范围

高新区用人单位

办理机构

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一楼大厅22号就业失业登记窗口

办理地点

临沂市高新区龙湖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处

咨询电话

0539-7958508

提交申请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对象

被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办理期限

就业登记 即时办理

所需材料

进行就业登记时,应提供:

1.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

3.《就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一份)或《临沂市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

4.《临沂市录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一式三份);

5.失业再就业人员还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式一份)。

办理程序

1.由用人单位在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界面--选择“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登陆--登记新招用人员信息—提交;

2.单位经办人携带所需材料至窗口进行信息审核;

特别提醒:

就业转失业人员再就业,需在系统中在原单位的个人状态为失业。

办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25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61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④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62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⑤《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无 第39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劳社〔2009〕18号 全文

 
附件【就业人员登记表.doc
附件【临沂市失业再就业人员登记表.xls
附件【临沂市录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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