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gxqrlzyhshbz/2026-0000003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1-14 |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认定工伤决定书(受送达人:临沂沂佳超市有限公司) |
认定工伤决定书(受送达人:临沂沂佳超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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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沂佳超市有限公司: 本机关受理了刘凤军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6年1月9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鲁371341认定工伤(2025)292号),因通过现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决定如下: 2023年11月30日21时左右,刘凤军(家庭住址:马厂湖镇巧远出租)在下班途中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至临西十二路有北向南,与徐淑兵驾驶鲁Q52Y6F号小型轿车沿高新区临西十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发生碰撞,造成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经临沂兰山西郊医院诊断为:1、腰4左侧横突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临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71391420230002080号,认定刘凤军为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凤军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临沂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602室 联系电话:0539-7118082;7118051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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