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tfj/2018-0000019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交通分局 |
| 公开目录 | 上级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8-12-10 |
| 成文日期 | 2018-12-10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内容解读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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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9月25日公布施行。现就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条例》删除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许可等规定,并规定“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可以开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不再受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国家和省市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其他管理规定的,依据其他规定执行。 二、《条例》删除了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条件中 “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规定 1.申请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时,不要求申请人工商登记为企业;2.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时,申请人须已有或承诺购置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但不再进行数量限制,取得许可后,经180日没有购置车辆的,应当撤销许可并公告;3.原承诺购置五辆以上车辆的,承诺到期后已有一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经复核资质符合现行许可条件的,给予正常换发许可证。 三、《条例》删除了道路运输辅助业务备案规定 不再受理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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