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gdw/2019-0000045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机关党委 |
| 公开目录 | 上级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09-03 |
| 成文日期 | 2019-09-03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普法课堂】再谈家庭暴力:家暴不是家务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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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创设了首办负责制,强制报案等义务;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并规定了详尽的预防措施。
案例分析: 自从婚后,傅女士发现,丈夫爱酗酒,每次喝醉都会拿她当出气筒,对她拳脚相加。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遭遇家暴时,可以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最大程度减少伤害。 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与家庭暴力的类型是密切关联在一起的,不同类型的家庭暴力其表现形式也是不同的。 身体暴力主要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在家庭暴力的类型中,身体暴力发生率最高。 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通过面对面、电话、微信、QQ等新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对受害人进行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精神暴力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针对受害人的唯一性,施暴者长期对受害人实施某种暴力行为,会对受害人形成一种心理暗示,施暴者的某种行为在别人看来可能是一种正常行为,但对受害人来说却是一种暴力。目前精神暴力的发生率仅次于身体暴力。 发生了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报告、转送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由其提供特殊保护或者专业帮助。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反映、求助或者投诉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家庭暴力反映、求助或者投诉的主体 (谁可以反映、求助或者投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可向有关单位投诉、反映和求助。将近亲属纳入家庭暴力投诉主体,是处置家庭暴力的客观要求。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人是在家庭中居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人,并且加害人有时就是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据统计,近年来遭受过父亲和母亲体罚的女童为14.3%和19.2%,男童为29%和23.9%。大约有7.5%的老年妇女和6.5%的老年男性在调查前一年内遭受过家人对其实施的一种及以上的家庭暴力行为。在家庭暴力受害人中,有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伤害,有的失去人身自由,无法求助,有的长期被施暴人恐吓、威胁,不敢求助。因此,规定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家庭暴力受害人向有关单位投诉、反映和求助,对于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相关法律规定中近亲属的范围有所不同,行政法领域中的“近亲属”范围最广,民法领域次之,而刑法领域中规定的范围最窄。依据本条的立法目的,宜按照行政法类的规定确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关于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渠道,以及有关单位的责任(通过哪些渠道反映、求助或者投诉?) 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均已经纳入城乡社区网格,是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主要渠道,是构建家庭暴力受害人社会支持网络的重要环节,在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有义务给予帮助、处理。 关于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有关单位的责任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及时协调解决。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倾听受害人诉求,抚慰疏导情绪,评估家庭暴力危险程度,协助其分析自身情况,确定解决方案。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依据自身职责和实际能力,为受害人开展家庭纠纷调解、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心理和法律帮助、社工服务等。 二是必要时报告、转送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由其提供特殊保护或者专业帮助。1.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需要报警、医疗救助、伤情鉴定、庇护救助、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有关专业帮助的,应积极进行协调,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或机构。2.当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 (2014] 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7015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职责,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报告并协助给予特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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