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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gdw/2019-0000059 发布机构 高新区机关党委
公开目录 上级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1-27
成文日期 2019-11-2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哪些可作家暴证据?如何收集?这些你要知道……
哪些可作家暴证据?如何收集?这些你要知道……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创设了首办负责制,强制报案等义务;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并规定了详尽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案例解析

前段时间,一则女子被丈夫家暴的视频在网上疯传。

视频中,一女子匆忙架起摄像机,将其隐藏在角落。当她仍在调试的时候,一个打着赤膊的男子闯进屋子,一脚将她踹翻在地,随后则是疯狂的谩骂和殴打。令人痛心的是,这一切都在一个看起来仅有两三岁的孩子面前发生。他哭着试图拉起妈妈,而男子全然不顾大哭的孩子,不断地对该女子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了将近40秒,他才骂骂咧咧地离开。

据调查,这场暴行的原因,是妻子想给孩子煮粥拔掉了正在睡觉的丈夫身旁的电风扇插头,丈夫热醒后两人发生了争执。

家庭暴力发生在隐秘的私人领域,且受害人处于被侵害、被控制的弱势地位,因此存在举证难、举证不充分的突出问题。

一定要学会下面这些反家暴知识,

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帮助他人!

哪些东西可作为家暴证据?

①现场的物证

撕裂的衣服、有血迹的衣物、凶器等;

②告诫书

公安机关出具、记录了施暴者身份、实施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暴的警告等;

③证人证言

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发生的人的证言;

④报警记录

家暴发生后报过警,警方的出警记录和问话笔录;

⑤验伤报告

法医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病例、医药费收据等;

⑥书证

若受害者曾向妇联、居委会、双方或一方的工作单位等机构投诉过家暴问题,这些机构可以出具书证;

⑦视听资料

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存在的录音资料或影像资料;

⑧悔过书

施暴者写过的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

 

遭遇家暴应该如何举证?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和有关鉴定机构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诊疗记录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告诫书,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予以认定。各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受害人就家庭暴力提起自诉的案件。同时,因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具有案发周期较长、证据难以保存,被害人处于相对弱势、举证能力有限,相关事实难以认定等特点,有些在自诉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在审理家庭暴力自诉案件时,人民法院对因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等原因,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的,应当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告知需要收集的证据及收集证据的方法。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及时调取。此外,为了解决家庭暴力案件举证难的问题,本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提高反家庭暴力的意识,从而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过程中做好收集和固定证据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遭遇家庭暴力侵害后,受害人要敢于张扬,使单位或者其他相应的组织能够确认其遭遇到家庭暴力的事实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一旦发生,受害人要抛弃“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敢于敞开大门,尽量让邻居、居委会知道,这不但可以有效阻止暴力的进一步升级,还能获取重要的人证。如果身体受到暴力伤害,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就诊,并保留医院出具的诊疗记录,包括医学诊断证明书及诊断依据,如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X光片、CT片、MR片、检验报告等。同时应当通过公安机关或者妇联申请伤情鉴定,并保留下验伤报告、伤残鉴定等伤情鉴定意见。以便于在婚姻家庭难以维系需要离婚时可以证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和自己伤害程度的情况。

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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