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zhxzzfj/2026-00009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公开目录 | 药品零售经营 | 发布日期 | 2026-04-28 |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如何区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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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物质的不断丰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身外表也越来越重视。社会上日益增长的求美需求,促使美容行业兴盛发展,同时也引发不少问题。生活中一些美容方面的纠纷,究其原因,大都是因为混淆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这种混淆不但出现在消费者身上,也发生在一些美容机构上,那么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到底是怎么区分的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一、目的和方法不同 生活美容是指根据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服务的场所。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二、服务内容不同 生活美容包括皮肤护理、化妆、修眉等。 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主要有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 生活美容机构常见违规开展的项目有:割双眼皮、光子嫩肤、激光脱毛、注射“玻尿酸”“水光针”“美白针”、强脉冲光除皱、激光去瘢痕、去除皮肤增生物、微针、去文身等。 三、使用产品不同 生活美容通常使用的是普通器械、化妆品等。即使生活美容机构使用的是非医疗器械、药品,若服务内容是诊疗活动,也不排除其涉嫌非法行医。 医疗美容通常使用的是医疗器械、药品等。如若是正规进口产品,包装上应有中文标签标识。
四、机构要求不同 生活美容场所应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单纯美甲、美睫除外),经营项目为“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场所属于医疗机构,应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诊所类),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等。
五、人员要求不同 生活美容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且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应持“健康合格证明”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须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应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并在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相关医疗美容专业。根据不同执业范围,应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护士应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六、法律小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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